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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家禽] 農業(yè)部制定《種雞進口技術要求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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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于 2016-11-7 09:25:46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
  10月28日,農業(yè)部畜牧業(yè)司消息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我部修定了《種豬及精液進口技術要求》《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進口技術要求》,制定了《種雞進口技術要求》,現(xiàn)予發(fā)布,自2017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
  .種雞進口技術要求

  為做好種雞進口的技術審查工作,保證進口種雞質量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》的規(guī)定,制定本技術要求。

  1 從境外引進種雞

  1.1限純系以及配套系曾祖代和祖代。

  1.2從境外引進的種雞應符合我國進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有關規(guī)定。

  2 從境外引進種雞純系的技術條件

  2.1應符合本品種或品系種用特征。

  2.2應提供出口國家或者地區(qū)法定機構或企業(yè)出具的格式規(guī)范、記錄完整的四個世代系譜資料,體型外貌特征及其主要生產性能測定成績或育種值。

  3從境外引進配套系曾祖代和祖代種雞的技術條件

  3.1配套系品系組成發(fā)生變化時,應按照《從境外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技術要求》進行評估。

  3.2引進的曾祖代種雞,應來源于該配套系核心育種場。首次從某一核心育種場引進時,需提供由育種公司出具的該核心育種場的地址、建場時間、飼養(yǎng)設施、生產規(guī)模、供種能力、孵化場地址、設施和銷售范圍等基本信息。

  3.3引進的祖代種雞,應來源于該配套系祖代供種場(含核心育種場和曾祖代場)。首次從某一祖代供種場引進時,需提供由育種公司出具的該配套系祖代供種場的地址、建場時間、飼養(yǎng)設施、生產規(guī)模、供種能力、孵化場地址、設施和銷售范圍等基本信息。

  3.4 育種公司要保證引進配套系遺傳性能的穩(wěn)定性、真實性和一致性。必要時農業(yè)部可委托法定質檢機構對引進配套系群體進行遺傳背景鑒別分析。

  來源:農業(yè)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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